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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曾正华、廖为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华,廖为斌,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正华,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廖为斌,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黄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系被执行人廖为斌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正华与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2017)赣07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区××镇××大道××小区C××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S0××××05)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地块××楼××#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编号:20××××37)予以查封;三、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地块××楼××#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编号:20××××52)予以查封;四、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一期地下室××#车位(合同编号20××××83)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