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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静仪与黄芳、吴清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仪,黄芳,吴清娟,佛山市南海区家众地产代理服务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187号原告:张静仪,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成,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茂,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芳,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吴清娟,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家众地产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桥以东珠江半岛花园A座北(1-9座)商铺(A区)21,组织机构代码L56760926。经营者:许汉乐原告张静仪与被告黄芳、吴清娟、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家众地产代理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已完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仪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原告张静仪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