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厂房首层。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长贸中心12-06、3-40。经营者:吴建兰,女,1971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上诉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忽略了关键证据即保全证据《公证书》存在违法性,未经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前,不能确定上诉人有侵权行为。本案中,《公证书》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保全,但根据《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故本案中所涉的《公证书》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使用。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