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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职工,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魏某,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无业,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城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