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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军勇与黄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勇,黄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472号原告:杨军勇,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展,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波,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杨军勇与被告黄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军勇的委托代理人陈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2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但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60000元。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军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文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