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树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树勇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427号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委托代理人:张舒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火松,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树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