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馨、马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馨,马忠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125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魏馨,女,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马忠宏,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馨、马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锋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