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2022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022号原告: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帖德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徐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原告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