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盛根与何文安、郑凤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根,何文安,郑凤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97号原告:何盛根,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文安,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凤爱,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何盛根与被告何文安、郑凤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何盛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盛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98元,减半收取计11299元,由原告何盛根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