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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盛根与何文安、郑凤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根,何文安,郑凤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97号原告:何盛根,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文安,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凤爱,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何盛根与被告何文安、郑凤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何盛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盛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98元,减半收取计11299元,由原告何盛根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