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68号原告:巨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巨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