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黄票妹、莫朝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票妹,莫朝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票妹,女,1968年4月29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莫朝岁,男,1963年8月9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朝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朝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朝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朝岁在农行柳江支行穿山分理处账号62×××76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