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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1949年5月25日出生,住荆州市江陵县。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2、李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诉人陈某1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某1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