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司惩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立文、刘大富租赁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文,刘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司惩35号被罚款人:徐立文,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罚款人:刘大富,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徐立文、刘大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立文、刘大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立文、刘大富各罚款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