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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怀朋与闫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朋,闫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怀朋,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闫康宁,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路X号X工程管理局,X管理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30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康宁在银行的存款61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