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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5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王金辉、张玉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王金辉,张玉慧,李保龙,王金鲁,王秀红,刘景举,王彦芝,徐发顺,阎向红,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发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530号之三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09号。主要负责人张克非,行长。委托代理人索达,男,该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孟戈,男,该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王金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玉慧,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金辉之妻。被告李保龙,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金鲁,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秀红,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景举,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彦芝,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发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发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阎向红,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徐发顺之妻。被告聊城市筏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法定代表人王金辉,经理。被告聊城市发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郭屯镇南首。法定代表人徐发顺,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65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申请解除对被告徐发顺、阎向红名下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南中通时代豪园47号2单元2502室房产及徐发顺名下账户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阎向红名下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南中通时代豪园47号2单元2502室房产(产权证号:01××85)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徐发顺银行存款52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