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楼月春、张乃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月春,张乃君,夏建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46号申请执行人:楼月春,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乃君,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夏建孟,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楼月春与被执行人张乃君、夏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95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名下房产被慈溪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