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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和平、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平,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工业区2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2890-4。法定代表人:王堂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和平与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于2017年3月8日在淘宝网拍卖,并在2017年3月22日拍卖成交,申请人杨和平是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工工资系列案件的民工代表。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的拍卖款64703.2元暂存在我院账户,待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工工资案件全部申请执行后,到2017年年底一起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柯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