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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44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222000164546。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被告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号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0621105T。法定代表人刘美凤。被告,女,汉族,1979年4月2日,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号楼510室,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7904023343。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启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