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6号楼22层2603。法定代表人:杰纳罗.贝亚雷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彬,董事长。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7)鲁15民初1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宗,证号为高国用(2014)第0XX1号。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并已履行调解协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号为高国用(2014)第0XX1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