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莹莹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1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莹莹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73号6号楼6单元503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81号指控事实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王莹莹在青岛时代今典影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9.47万元。后被查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莹莹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指控罪名职务侵占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莹莹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莹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莹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