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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张中涛,黄朝霞,徐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锋。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被执行人:徐忠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中涛,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黄朝霞,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徐小芹,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张中涛、黄朝霞、徐小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小芹名下的位于肥东县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