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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363殷先友与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先友,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363号原告:殷先友,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连青大道1028号。法定代表人:顾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先友与被告吴江源盛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先友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先友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长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