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恢56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小容与游泳、周斌、余光春、章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容,游泳,章燕,余光春,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56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张小容,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游泳,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章燕,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余光春,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斌,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张小容与游泳、周斌、余光春、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人周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毓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