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63-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67436909G,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路西九洲城小区D2栋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廖元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住所地北海市龙潭下村以东、金海岸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合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蔡荣)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5)海执字第146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变更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参与对另案[(2016)桂0502执74号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王合玲独资所有的北海市海浪体育训练基地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贵州开发区B9地块项下14147.7平方米土地上的第一、二、三、四、五号楼的楼房及楼内的电器、设备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资产拍卖款的分配,该拍卖款在短期内无法拍卖兑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