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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海滨、尹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滨,尹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滨,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尹赫男,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刘海滨与被执行人尹赫男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刘海滨申请执行购房定金,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