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海滨、尹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滨,尹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滨,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尹赫男,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刘海滨与被执行人尹赫男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刘海滨申请执行购房定金,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