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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冬利与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翔天置业有限公司)、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冬利,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翔天置业有限公司),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622号原告:满冬利,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被告: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冬利与被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满冬利于2017年7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冬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冬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满冬利负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