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王金刚、张亚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燕,王金刚,张亚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341号原告:刘春燕,女,196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金刚,男,1981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张亚萍,女,198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刘春燕与张亚萍、王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春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