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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4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综合办公楼3号13层。负责人:唐洪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山东��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综合楼9层901室。负责人:扈洪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费、评估费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鉴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起诉前私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的鉴定应当应当认定为无效。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明确指出,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间接损失和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18日20时18分许,马宗岗驾驶肇事车辆冀D×××××(鄂F18**挂)号半挂牵引车,沿安丘景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中路与汇泉���交叉路口处时,与光缆刮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宗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1日,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马宗岗、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马宗岗、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安丘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传输设备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意见为:智能终端设备损失价格为13380元,为此支出评估费900元。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该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重新评估,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申请。马宗岗驾驶的肇事车辆冀D×××××号半挂牵引车登记车���系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鄂F18**挂号挂车登记车主为冯斌。该主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同时该主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责任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12月31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30日24时止。另查明,该次事故中,受损智能终端设备所有人为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由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由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再查明,2016年3月1日,潍坊瀚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定其财产损失数额为12280元;同日,潍坊双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确定其财产损失数额为24020元;同日,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马宗岗、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马宗岗、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马宗岗的驾驶证复印件、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的行驶证复印件、安丘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评估费发票、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视频监控合同书复印件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马宗岗驾驶冀D×××××(鄂F18**挂)号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智能终端设备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马宗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予以确认。根据马宗岗在该次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由马宗岗对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安丘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虽有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评估申请,视为放弃重新评估,故对该鉴定结论书,依法予以采信。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应以该价格评估结论核定,应为13380元,其主张的评估费9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传输设备损失13380元、评估费900元,共计14280元。因马宗岗驾驶的冀D×××××号半挂牵引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因该事故还造成潍坊双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公司财产受损,根据三方损失数额,确定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输设备损失532元。对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财产损失13748元,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对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该部分损失,应由马宗岗全部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述损失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马宗岗、肥乡县飞翔汽车运输队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能终端设备损失532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偿原告深圳市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能终端损失、评估费共计13748元;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评估报告是否有效;二是评估费是否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经就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若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上诉人需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依据经质证的评��报告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张守现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