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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国与徐宝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徐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农场局。被执行人:徐宝民,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与被执行人徐宝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6000元及利息10120元,案件受理费578.5元,执行费7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10日给付申请人执行人1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给付40000元,剩余部分欠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