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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贵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贵庚,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家住广东省雷州市,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贵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贵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15时许,许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何贵庚欲购买200元的毒品“K粉”,双方约定在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中的广东农村信用社平乐分社门口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贵庚与许某2在该信用社附近的一条小巷子碰面,何贵庚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K粉”交给许某1,许某1将200元人民币交给何贵庚。其两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何贵庚身上缴获200元人民币和三星手机一部,从许某1身上缴获疑似毒品“K粉”一包和华为手机一部。经称量,被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566克。经毒品检验鉴定,被扣缴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何贵庚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1的证言予以证实。另有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称量等笔录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贵庚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贵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贵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何贵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贵庚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三星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经查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及毒资,均应予以没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何贵庚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贵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66克,予以销毁;扣押的三星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