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一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杨一省,刘柏芳,李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浦汪三村51号。被执行人杨一省,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新泉源乡柳沟村二组181号。372822197809187511。被执行人刘柏芳,女,成年,汉族,郯城县新泉源乡柳沟村二组。被执行人李光森,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372330197803203779。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洪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