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行审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36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917-X。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组织机构代码:33695872-2。法定代表人:蔡建平。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6]3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德土资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5月擅自占用坐落在阜溪街道兴山村长安名苑小区北侧地段880.52平方米土地硬化地面。已硬化土地建筑占地面积20.12平方米,已破坏(水泥)面积为860.40平方米,目前用于篮球场。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阜溪街道兴山村退还非法占用的880.52平方米土地;2.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场地平整);3.罚款,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013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缴纳罚款22013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作出德土资催字[2017]636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为证明其处罚决定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询问笔录;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武康镇兴山村土地利用局部图;4.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5.法律依据。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德清县人民政府下发德政发(2016)4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该文件规定,撤销武康镇建制,增设阜溪街道,管辖三桥1个社区,五四、龙山等11个行政村。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德土资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2、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部分由德清县人民政府阜溪街道办事处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实施(罚款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静代理审判员 沈 堃代理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