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高翔、车海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高翔,车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许高翔,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车海珍,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车海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车海珍归还申请执行人许高翔借款1094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车海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海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