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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兆令与吴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令,吴智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154号原告:曹兆令,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臻,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智昌,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凌,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兆令与被告吴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兆令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兆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兆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兆令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