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金滨、刘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滨,刘星,高表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滨,曾用名滨滨,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玲栋,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星,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表现,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滨、刘星、高表现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莫某出庭,指控:2017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金滨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有不正当关系,通过其妻子的微信将陈怀堂约至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政府北侧公园,并纠集被告人刘星、高表现一起到该公园。被告人刘金滨指使被告人刘星、高表现进入公园堵截陈某,自己持钢管打砸陈某停放在公园外的汽车。随后,被告人刘金滨进入公园用钢管击打陈某的腿部、背部等处。期间,被告人刘星、高表现也对陈某进行踢打。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刘星用钢管再次打砸陈某的汽车。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5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金滨、刘星、高表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滨、刘星、高表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金滨、刘星系累犯,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金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均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表现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金滨、刘星、高表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滨、刘星、高表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高表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