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理论、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理论,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财保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肖宽,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8日,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黄土岗村黄土岗*组。被申请人:李理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0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被申请人: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友良。申请人李肖宽与被申请人李理论、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豫03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V×××××号(临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李肖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肖宽与被申请人李理论、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肖宽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查封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V×××××号(临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陕西尊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V×××××号(临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战伟审 判 员  杨建伟代理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