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程程与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程程,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30号原告:朱程程,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芬,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程程与被告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记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