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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梓琦、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梓琦,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李梓琦,男,藏族,199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执行人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李梓琦申请执行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与本院(2017)川0115执435号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一致,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本院将在本院涉及申请执行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并案执行,统一使用(2017)川0115执435号案件进行执行,款到后以(2017)川0115执435号案件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2009.7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李梓琦22009.79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丽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