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温某某、丁某某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109号高某某:你与被执行人温某某、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某某、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20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1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4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