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2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某甲,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3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审原告刘某甲与原审被告刘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现有证据体现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红利审 判 员 孙 巍人民陪审员 安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