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343号原告:卢某某,女,住南昌县黄马乡。被告:万某某,男,住南昌县黄马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