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343号原告:卢某某,女,住南昌县黄马乡。被告:万某某,男,住南昌县黄马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