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现已将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7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款项286620全部执行到位,并承担逾期未履行的利息10000元,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所产生的剩余利息的执行。至此,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7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某公司与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范欣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