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孙丽云、梁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7505C。主要负责人:陈国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员工。被告:孙丽云,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林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球枝,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6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