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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孙丽云、梁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7505C。主要负责人:陈国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员工。被告:孙丽云,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林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球枝,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孙丽云、梁林标、卢球枝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6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