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途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雷东、李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途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雷东,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途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委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233178R。被执行人:雷东,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途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东、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东已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