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维波申请执行陈维勋 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孔西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波,陈维勋,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波,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陈维勋,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孔西,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维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