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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廷金与黎应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金,黎应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廷金,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黎应前,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现住贵州省江口县德旺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廷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应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黎应前支付申请人张廷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款人民币共计812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黎应前位于铜仁市鹭鸶岩锦鸿家园二期的房屋一套,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9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