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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性,成年,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程某,男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