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邹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邹锐,盖楠,邹莹,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负责人:王森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锐。被执行人:盖楠。被执行人:邹莹。被执行人:程振华。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19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