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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64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400元,由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