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俊苹与张振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苹,张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28号申请人李俊苹,女,汉族,1969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振涛,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涛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